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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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老挝使馆经商处关于服务中资企业办理相关证明、企业报到登记以及处理劳务纠纷等有关工作程序暂行规定

在2020年《驻老挝使馆经商处关于为企业办理有关证明的规定》基础上,结合对外经济合作业务发展,驻老挝使馆经商处(以下简称经商处)梳理和总结服务中资企业有关工作,以便更好地服务中老经贸合作,落实“外交为民”,现将服务中资企业有关事项工作程序汇总并重新修订如下:
    一、有关证明办理
    (一)工作原则。依法依规服务中资企业,为企业办理有关证明应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证明事项和内容应有依据,避免造成潜在的法律或舆论风险。
    (二)服务对象。申请中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依照国内有关要求在经商处履行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的企业;2、在老挝中国总商会及其分支机构会员企业;3、在老挝经营过程中遵守国内和老挝当地法律法规,具有良好口碑的企业。
    (三)证明类型。证明类型包括以下六类:1、按国内文件要求,协助申请中央及地方政府"走出去"发展基金及有关补贴与支持政策;2、商务部等有关部委及司局来函明确要求需出具的证明;3、企业自备案以后在老业绩证明,以申报国内有关资质评定;4、在老项目真实有效,或为相关员工申请赴老工作签证;5、老挝相关企业注册及正常经营情况,以便国内公司开展劳务派遣;6、为相关水电、桥梁等项目所在流域与他国无水权争议提供确认文件。
    (四)企业应提交的材料。企业应正式来函提出申请,明确提出需证明的事项、理由和基本内容,提供联系方式,并提交相应的证明和承诺材料。有关材料需有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五)企业承诺。企业承诺不提交虚假申请材料,保证证明申请理由与使用目的相一致。承诺书格式请参照附件一。
    (六)服务承诺。经商处自企业递交材料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相关文件并反馈企业。
    二、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
    (一)企业应按照要求向我处提供报到登记文件如下并保证提交文件真实有效:
    1、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表格为原件,需所属省市商务主管部门和企业分别盖章);
    2、(商务部)企业境外投资或设立机构批准证书;  
    3、(中国)企业营业执照;
    4、(中国)税务登记(若三合一,则不需要提供);
    5、(老挝)外国投资许可证;
    6、(老挝)公司或办事处营业执照;
    7、(老挝)公司或办事处税务登记;
    8、(老挝)项目经营许可证(如勘探证、建厂证、种养殖证);
(注:以上2-8项提供复印件,5-8项需附上加盖企业公章的中文翻译,企业确保翻译件与老方颁发的原件内容严格一致且在有效期内)
    9、企业国内外主要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座机、手机、传真、邮箱等);
    10、在老项目实施计划及进展报告(投资状况、金额、收益成效、劳务和社会公益、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等)。
    (二)经商处将在收到完整资料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备案工作,并通知企业前来领取回执单。
    (三)如企业提交材料完整性、真实性不具备办理条件,我处将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重新按规定提交。
    三、境外劳务纠纷处理
    (一)申诉劳务纠纷协调解决应统一先按要求填写劳务纠纷登记表(见附件二),由使馆雇员(阿拉:020-55545891)或经商处主管秘书接收。
    (二)我处在接到劳务纠纷申诉及登记表第一时间联系劳资双方询问、了解纠纷原委,并积极协调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建议被侵权方通过仲裁或起诉等法律途径解决,经商处将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渠道支持。
  (三)如有特殊、重大劳务纠纷将另案处理。
    四、援外本土化项目筛选推荐企业
    根据商务部经济合作局通知工作要求,经商处负责筛选推荐本土化项目中资企业。按照国内工作要求并结合老挝实际,由经商处指导老挝中国总商会对拟参与本土化项目建设的中资企业进行筛选推荐,老挝中国总商会按制定的对外经济援助项目竞标单位推荐办法开展推荐工作(见附件三),并形成推荐中资企业名单。经使馆党委讨论通过后,经商处将推荐名单报商务部经合局审核批准,再向老中合作委员会办公厅通报,以便老方业主据此开展本土化项目招标。

本规定于2023年6月23日经经商处处务会讨论通过并开始实施,解释权归经商处所有。

附件:1、承诺书.docx
          2、劳务纠纷登记表.docx
          3、老挝中国总商会对外经济援助项目竞标单位推荐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