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ສຳນັກງານທີ່ເປິກສາ ເສດຖະກິດ ແລະ ການຄ້າ ສະຖານທູດ ສປຈີນ ປະຈຳ ສປປລາວ

首页>政策法规

来源: 类型:

经商处就矿产资源项目复函老挝投资委时我中资公司须提供的材料
1、由银行提供的存款证明书;

2、公司的经营情况(含会计事务所审计通过的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

3、设立境外企业的批准证书(即境外投资许可证);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境外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备案表;

6、地质勘查资格证书(如果本单位不具有地质勘查资格,须提供所聘请单位的地质勘查资格证书)。

上述材料在提供中文的同时,还须提供英文(或老文),以便附在复函的后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