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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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挝修改税法
  老挝现行的税法是1995年国会通过的,随着老挝经济社会的发展,2005年5月25日国家主席令第46号公布实行新修改的税法,2005年5月20日第五届国会第七次全会第27号决议通过。

  与老税法相比,新修改后的税法定义更加明确,几乎做了全面修改,主要有关税率摘要如下:

  1、老挝的税收仍由间接税(营业税、消费税)和直接税(利润税、最低税、所得税、各种手续费和服务费)组成;。

  2、间接税营业税从3%改为5%和10%两种;

  3、中小型个体私营企业所得税从每年120万基普调至每年240万基普,并且最高利润税从45%调至35%;

  4、工资所得税分为两项:月薪不足150万基普的,个人所得税将从每月20万基普减至每月30万基普,月薪超过150万基普的,个人所得税不得享受减税政策,但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从40%降至25%的优惠;

  5、租金税从过去的25%和30%两类合并为同一税率15%;

  6、纳税主体除了在老开展经营的个人、法人组织和外国人外,还包含前往境外活动但在老拥有户籍和经营场所的人。


   驻老挝使馆经商处石长胜
  200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