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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
2002-11-11 17:28
  为规范老挝劳务市场,加强对国内劳务和国外劳务的管理,老挝政府于93年1月22日成立了劳动和社会福利部,下设主管劳务的劳动司,并颁布实施了劳动法和最低工资法令等法律法规。

  劳动法从合同的缔结到终止、工作时间、工作报酬、社会保障、劳动保护、劳动争议的调解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97年10月3日老挝总理府颁布了最低工资的法令,规定非技术性普通工人每月的最低工资为36400基普,或每人每天1400基普。但由于97、98年基普贬值幅度较大,上述最低工资规定实际上无法实行,现普通工人月工资在20-30美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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