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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挝政府总理颁布“沙湾-色诺”经济特区令
2003-08-01 13:54
  
总理字第2号


  根据1995年3月8日第95/01号政府法。
  根据1997年4月12日国会字第97/01号土地法。
  根据1999年4月3日国会字第99/03号城市规划法。
  根据2002年1月2日计划与合作委员会计字第05号提案。
  为贯彻老挝人民革命党“七大”会议决议,有效组织实施2001-2020年老挝经济社会发展战略。
 

  
政府总理特颁布此令:


  第一条 在沙湾拿吉省设立沙湾拿吉?色诺经济特区。简称“沙湾-色诺特区”。首期面积:A点 305公顷。B点 20公顷。详见经济特区总图第6?5规划图。

  第二条 特区是国家划给国内外投资商在生产、贸易和服务方面用于经营投资的土地,上述特区内的一切活动予以鼓励,并受法律和政策管辖,享有优惠条件,是接纳投资和现代化技术的场所和拟议中的区域经济合作、工业、贸易及服务中心。

  第三条 设立沙湾拿吉?色诺经济特区的目的是:

  3.1、根据政府的投资政策,利用上述特区优势,引进和鼓励国内外投资。

  3.2、发展生产,推动商品输出和服务,为学习经营管理经验和应用新技术创造条件,鼓励国际和地区贸易,增加群众就业,

  培养干部、工人,使其掌握更多的知识和能力以及熟练的技术。

  3.3、为逐步奠定工业化、现代化基础创造条件。  

  第四条 在沙湾-色诺特区投资的基本政策。

  4.1 政府允许国内外各国有和私营公司投资开发上述特区的基础设施和附助设施。

  4.2 投资开发沙湾-色诺特区可以适当方式进行。如100%的国内、国外私人投资,国内、国外联合投资,国营企业投资,政府与国内外私人联合投资。

  4.3 沙湾-色诺特区内拟鼓励的经济行业如下:
  --以出口为目的的工业生产加工(Exp0rtProcessing zone-EPZ)。
  --保税贸易(Free Trade Zone-FTZ)。
  --保税服务(Free Service and Logistic Zone-FSLZ)。

  4.4 在沙湾-色诺特区投资的国内、国外投资商享有海关、税务、入出境、土地租赁以及其它政策方面的优惠。上述优惠和政策另行规定。

  第五条 沙湾-色诺特区的管理

  5.1 沙湾-色诺特区依据老挝人民民共和国法规和自身专项规程运作。

  5.2 政府是沙湾-色诺特区组织架构和专项运作规程的确定者。

  5.3 国内和外国投资管理与促进委员会是沙湾-色诺特区的直接领导者。

  5.4 沙湾拿吉省政府、坎塔布里县、乌图蓬县有义务在沙湾-色诺特区管委会的筹组与运作方面提供方便,并引导当地群众予以配合,并富有成效地贯彻执行此令。

  5.5 依照法规和特区规程,政府委派沙湾-色诺特区管委会管理特区的一切活动。

  第六条 沙湾-色诺特区的组织与运作

  6.1 沙湾-色诺特区是由政府管理、相当于县级的社会经济单位,属政府直辖,并依照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法律和自身规程运作。沙湾-色诺特区管委会由来自中央有关部门和有关省的5名人员组成。设长官、副长官和数名委员。长官由总理任免,副长官和委员由计划与合作委员会主任任免。沙湾-色诺特区管委会设有办公室,并配印章一枚。同时,也可根据需要设立工作组。

  6.2 沙湾-色诺特区管委会的职能。沙湾-色诺特区管委会是沙湾-色诺特区的最高组织机构,有依法管理沙湾-色诺特区运作、接受和审查投资申请、检查沙湾-色诺特区各项法规落实情况的职责。

  6.3 沙湾-色诺特区管委会有以下主要义务:
  (1) 研究并向政府提交有关沙湾-色诺特区的法规。
  (2) 制定沙湾-色诺特区计划、规划和开发项目。
  (3) 宣传、动员投资者开发特区。
  (4) 审议和批准沙湾-色诺特区投资商的投资。
  (5) 与沙湾-色诺特区运作有关的部、委、地方政府配合。
  (6) 为投资商提供方便。
  (7) 定期向政府和有关省汇报沙湾-色诺特区管理运作情况。 

  6.4 沙湾-色诺特区管委会预算。沙湾-色诺特区管委会运作以自负盈亏为主。前期由政府负担,或从国内国外私人和其它收入中融资。

  6.5 沙湾-色诺特区的收入依照法律和沙湾-色诺特区规程进行管理。

  第七条 沙湾-色诺经济特区的土地和土地规划
  --先期使用上述特区土地的个人和集体应从划定的沙湾-色诺特区土地上迁出,政府将依法进行补偿。
  --在沙湾-色诺特区成立前设于沙湾-色诺特区的各工厂和公司应在自我调整、使其符合沙湾-色诺特区管委会条件和标准的基础上执行特区政策。
  --沙湾-色诺经济特区内的土地所有权属国家,个人、法人和国内外投资者依法享有租赁、使用、继承和转让的权力。

  第八条 此令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各部、委、省、市、特区、沙湾-色诺特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遵照此令执行。


                             老挝人民共和国政府总理
                              本扬.沃拉吉(签字)
                         二OO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于万象
                                (翻译:霍景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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