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ສຳນັກງານທີ່ເປິກສາ ເສດຖະກິດ ແລະ ການຄ້າ ສະຖານທູດ ສປຈີນ ປະຈຳ ສປປລາວ

首页>政策法规

来源: 类型:

老挝政府将在全国清理整治非法务工及无照经营
  近日,老挝外交部向我馆通报了老挝政府关于外籍人员在老经商、务工的新规定,老方表示:为规范社会秩序,迎接第九届亚欧峰会顺利召开,老方已着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针对外籍经商、务工人员的规范和清理整治行动。因我在老经商、务工人员较多,且存在无证经营、非法务工等现象,请在老各中资机构、个体经商户注意规避风险,合法经营、合法居留,树立我企业公民在老遵规守法的良好形象。
  附:照会译文

                  外交部领事司第1595号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外交部向各国驻老挝大使馆、总领馆致意并谨通报如下:为规范社会秩序,依法管理劳动务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出台了关于外籍人员在老挝经商及受雇务工管理的规定。具体包括:
  1、来老挝投资或经商的外籍人员应有10亿基普以上资本,且有稳定的生产基础,才能依法申请注册登记、税务登记、签证及居留证,同时需依法履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县级政府是直接负责管理及监督部门。
  2、资本不足10亿基普但不少于2.5亿基普的投资者可获得两年宽限期,但需与县级政府签订保证两年内资本增至10亿基普的协议,以达到《投资促进法》第17条规定。逾期无法达到要求的,将被停止经营并遣返回国。
  3、对外籍人员居留地、贸易场所、活动搬迁、伤亡的监管,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处理与老方各相关部门的协调事宜。
  4、对无传染性疾病且符合全部务工条件的外籍技术人员及有熟练技能的建筑工人,可以依法申请签证、工作证及居留证,同时需依法履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
  5、有意向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务工的外籍人员,须通过务工单位或投资工程单位向老方申请以批准务工,且需遵守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各相关法律法规及文化风俗。使用外籍劳力的务工及工程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合同、及老方与相关国家签订的劳务合作纪要;未经老方管理部门批准,无权将外籍务工者转至其他部门使用;合同到期后,劳工使用方必须负责监管及安排将所有务工者在15日内送回国内,如逾期未办理将受到处罚及承担所有遣返费用。如有外籍劳工偷偷受雇或从业,相关的务工及工程单位应向当事人提出警告并停止雇佣,同时向劳动部门、县或省公安部门报告,以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及遣返。如务工及工程单位对私自从业的外籍人员置之不理或与之同谋,将被依法处罚。外籍劳务人员不允许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工作超过4年,即由相关部门出具两年时限的工作批准证,可继续延期两年,到期后必须返回国内。
  6、有意向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经商或务工的外籍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相关法律规定。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外交部借此再次向各国驻老挝大使馆、总领馆表达敬意。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九日,于万象